(一)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中应注明中方认可的除害处理方法及其技术指标。 (二)未使用木质包装或使用胶合板、纤维板等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无木质包装声明的,不予受理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