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常州医保的人死亡后还能拿几个月退休金

2025-04-25 11: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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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退休职工死亡之后,作为人的民事权利已经消灭,不再享有基本养老金,发放到当月止。另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江苏省常州市标准如下:

1、丧葬费为6000元;

2、一次性抚恤金为16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为1800元。


依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102号 

一、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

二、各市(含所辖县(市)、区)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14000元。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支出渠道不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21号)第六条和《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个人账户支出,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四、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计发办法和执行时间,参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优〔2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及支付渠道暂不作调整,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9〕10号

回答2:

如果没有到退休,只能把你余额退给你,如果退休死亡了,发9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