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风险的成因?

2024-11-03 01: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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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家审计风险的成因分析
国家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环境因素
1、法律环境不健全。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以《审计法》为中心、相关审计法规为配套的比较完整的审计法规体系,同时,《行政诉论法》、《行政复议法》等的颁布实行,将各级审计机关具体行为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不容偏差,因而成为审计法规体系的重要补充。审计法规体系完美,对促进我国国家审计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起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依法审计、提高国家审计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尽管如此,我们还承认,审计活动面对的是纷繁复杂、而且是动态和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因此,现行法律法规不可能对审计活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新情况、新问题全部规范到位。从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来看,滞后性几乎是必然的,因为只有当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有了解决问题的需求而又缺乏相应依据时,才会产生制定某项法律法规的客观需要,新的法律法规才得以产生。可见,法律法规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滞后性,会滞后于社会政治经济现象的出现。此外,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时期,许多不确定因素和不规范行为依然存在,这就更增加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法规范围之外的这些经济事项的存在、诸多合理不合法问题的存在及部分审计活动过程中对技术、操作上理解的偏差,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就必须依赖其职业判断,这就加大了审计工作的难度,不可避免地产生审计风险。
2、审计管理体制不完善。
独立性是审计最根本的特证之一,也是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审计机关是国家整个行政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存在绝对独立,但必须具备完成其任务所需的职能上和组织上的独立性。我国最高审计机关的建立及其独立性均在宪法中加以规定。此外,《审计法》规定,我国审计机关实行在总理和地方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的行政管理体制,接受地方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地方审计机关是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经费和人事关系隶属于地方政府,必须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但与此同时,法律又要求审计机关对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即所谓的“同级审”),如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对地方挪用各种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等。这种监督从体制上就行不通,审计机关也不具备完成任务所必须的职能上和组织上的独立性,这必然影响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使审计结果与事实存在偏差,从而产生审计风险。

回答2:

简介

  在恢复国家审计的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认为国家审计是没有审计风险的。随着国家建立公共财政、强调财政透明度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审计公开后,国家审计的风险才日益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