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 2、2011年出台《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以养老服务设施为例,2011年共计投入37.9亿元推进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3、2014年6月,国土资源部出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要求,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土地性质可暂不变更、五年内可不增租。为鼓励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意见》从供地方式、地价(租金)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一是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二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4、2014 年12 月25 日召开的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2015 年将继续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扎实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制等试点工作,确保2015 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的目标。”等等。
养老地产的项目国家方面扶持一般是拨地,其次是资金。
一、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二、养老产业的发展,需要政府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更大的支持。比如,不论是国资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凡是兴建养老设施(养老公寓、托老所、养老医院)的,在土地批准、收取配套费等给予减免,加快审批流程和简化审批手续。或者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领域,除建设养老院、养老医疗机构外,兴建老年书画院,老年游乐设施、老年人服装社等,对企业用自有资金设立的养老机构减免税收。
养老地产的项目国家方面扶持一般是拨地,其次是资金,政策扶持的力度还是很大的。如果是做养老地产,可以找社村通养老,我之前了解过,它们现在也有在做的政府养老项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