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限于案外人,即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因执行行为而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