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15号1995年3月7日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
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
)、"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
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
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
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薄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类型不同: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2)、兼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3)、企业转让房屋建筑物,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其收人应通过“经营收入”等账户进行核算,
即在取得收人时:
借: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
经营收入/营业收入
按销售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土地增值税:
借:
经营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实际上缴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2、兼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兼营房地产业的企业,转让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由“其他业务支出”负担,即
借:
其他业务支出
贷: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实际上缴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3、企业转让房屋建筑物,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在“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
*
计提土地增值税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上缴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