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但实现的方式与程序是不同的,属于有限区别。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代位追偿权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我把你打伤了,你对我就有了追偿权。
这个简单。
代位追偿权最常见的就是第三者责任险,我开车把你撞伤,你对保险公司和我都有追偿权。我没钱,保险公司先全额赔偿了你,然后保险公司就对我有了一个“代为追偿权”,这个“代"就是代替的意思,代替你向我追偿。
民商法的名词。。。多念几遍字面意思,基本都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