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不满意的,业主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物管科投诉。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