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如果需要转出,请计算并编制会计分录。

2025-03-15 0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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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上述固定资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需要转出。
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100000-10000)*13%
=11700
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其计算公式是: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所以是按照比例转出进项税额。
清查,批准处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101700
借:累计折旧1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700
批准处理时
借:管理费用 1017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101700

回答2:

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亏损,进项税额要转出。
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13 000
贷:银行存款 113 000
丢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3 000
累计折旧 10 000
贷:固定资产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 13 000
批准转销:
借:管理费用 103 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3 000
补充——税收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2)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