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期间,房东想卖房,租客是否可以拒绝房东带人来看房?拒绝是?

2024-10-27 15:32:07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答:您好,关于您这个问题需要看双方合同中有没约定此项要求。如果约定了此项要求,租客是可以拒绝房东带人看房的;如果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一般以交易习惯来判断。

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房东可以与租客进行协商,得到双方都较为满意的结果方案。

回答2:

一般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律,无法律从习惯。
  双方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亦无专门规定,应以交易习惯来判断。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一方面,在房屋出租后,租户即已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东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更不能带他人进入。
  另一方面,房东仍保留房屋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房屋。买房前需要看房,是一种周知的交易习惯(尽管不是租赁双方的,但租赁双方都知道)。同时,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一概不允许其他潜在购房人看房,租户的优先权将进一步得到不合理的放大,实际排除或限制了其他购房人的竞争。
  所以,租户应当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予以一定配合。
  具体需根据情况而定,说几种极端情况:
  1、房东半夜三更带50个人来看房,肯定不会支持。
  2、房东每天都带人来看房,肯定也不会支持。
  3、房东多次希望在正常时间内带某个已经具有成交意向的人来看房,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租户始终以“不便”、“没空”等理由拒绝,自己又不购买,我认为应该支持。
  如果诉至法院,则是由法官自由心证裁定。首先会尽量调解,例如租客通过拍照、摄像等满足看房人的需要;调解不成,会允许房东适当地带人观察房屋面积、朝向、采光、房型,但尽可能地不进入室内。
  附: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回答3:

我现在也是,你说你偶尔一下没关系,但是自从他发了一次朋友圈。2天来一次,我上晚班的,白天还要睡觉,还得为了他去开门。出去逛街,就打电话催你什么时候回来,要来看房!这个月打算搬了,提前跟他说,他居然好意思说这住的好好的干嘛要搬?为什么要搬他心理没个B数?这是打算卖房子又想赚租客的钱?搬走不更好,你凌晨3点带人来看房都不用租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