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案例 经济法课作业 帮忙分析一下?

2025-02-28 01:14:50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无需支付违约金。
一、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分析:
很明显,依据以上条款,电脑公司与田某既无服务期约定也无竞业限制约定。所以不需支付违约金。

回答2:

很简单,无需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职工更换工作是无需支付违约金的。

回答3:

违约金约定不合法,无须支付!
合同约定期限和劳动合同法的服务期不是一个概念!

回答4:

首先,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违约金条款,《劳动法》中没有规定,也没有禁止。但是,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参加用人单位出自组织的专项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规定;用人单位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即劳动合同法22、23条的规定)
所以,认定谁对谁错,关键还是要确定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这两种情形之一。即田某的情形是否属于这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