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案件中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可根据该车的每天产生的费用损失和营运利润损失合计计算出来的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
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实际上,车辆营运的预期收入是可以计算出来的, 根据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所在地同行业收入标准, 即可确定受损车辆每天的纯利。
但要仅限于有营运资质的运营车辆,修复期间要参照在修理厂实际修理天数和损坏程度酌情确定。
3、对于受损车辆停运损失的计算。以出租车为例,一般司机每月须支付费用包括公司月租金、车辆保险费、车辆按月折旧费、维修费等。
出租车一般每月车辆保险费按月分摊1000元,车辆折旧分摊2000元(指司机交纳首期承包金按合同期五年按月分摊)、维修费等,从中可知每日24小时司机营运成本负担500多元,再加上两名司机工资开支150元。
从中可知,一部的士一天不开车,所要承担的费用都要650多元,如果受损车辆每天的纯利150元,共计800元。对受损车辆修理期间停运损失依此计算是合理的。
扩展资料: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
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法律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
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停运损失费应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是不赔付车辆停运损失费用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车辆停运损失费
主要根据事故责任人是否应承担营运损失的赔偿责任、营运损失的举证责任来确定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可要求责任人赔偿之外,因车辆停运而导致的营运损失还可以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主张营运损失的,应当承担营运损失的证明责任。首先,对于受损车辆是否为营运车辆,受害人应举证证明。司法实践中,车辆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应以是否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手续为准。
很多时候由于受害方车辆没有合法的营运证件,即使有运营行为也被认为是违法行为,因此,相关主张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扩展资料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停运损失费应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是不赔付车辆停运损失费用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车辆停运损失费
1、交通事故案件中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可根据该车的每天产生的费用损失和营运利润损失合计计算出来的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实际上,车辆营运的预期收入是可以计算出来的, 根据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所在地同行业收入标准, 即可确定受损车辆每天的纯利。但要仅限于有营运资质的运营车辆,修复期间要参照在修理厂实际修理天数和损坏程度酌情确定。
3、对于受损车辆停运损失的计算。
第一、事故责任人是否应承担营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可要求责任人赔偿之外,因车辆停运而导致的营运损失还可以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
第二、营运损失的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主张营运损失的,应当承担营运损失的证明责任。首先,对于受损车辆是否为营运车辆,受害人应举证证明。司法实践中,车辆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应以是否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手续为准。很多时候,由于受害方车辆没有合法的营运证件,即使有运营行为也被认为是违法行为,因此,相关主张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其次,受害方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受害者间接损失的证据。实践中通常包括货运合同、客运合同中约定的可期待利益,如果没有合同的,可提供受害前六个月的营运获利数据、票据等方面的证据。
1、交通事故案件中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可根据该车的每天产生的费用损失和营运利润损失合计计算出来的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实际上,车辆营运的预期收入是可以计算出来的, 根据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所在地同行业收入标准, 即可确定受损车辆每天的纯利。但要仅限于有营运资质的运营车辆,修复期间要参照在修理厂实际修理天数和损坏程度酌情确定。
3、对于受损车辆停运损失的计算。以出租车为例,一般司机每月须支付费用包括公司月租金、车辆保险费、车辆按月折旧费、维修费等。出租车一般每月车辆保险费按月分摊1000元,车辆折旧分摊2000元(指司机交纳首期承包金按合同期五年按月分摊)、维修费等,从中可知每日24小时司机营运成本负担500多元,再加上两名司机工资开支150元。从中可知,一部的士一天不开车,所要承担的费用都要650多元,如果受损车辆每天的纯利150元,共计800元。对受损车辆修理期间停运损失依此计算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