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进口相关手续及流程如下:
一、向外经贸局申领自动进口许口证。
申领资料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汽车申请表》(须盖鲜章并填写企业真实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经该企业法人签章),一式二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二、选择港口口岸货代公司。
向货代传真资料如下:
1. 自动进口许可证
2. 进口合同
3. 进口发票
4. 装箱单
5. 海运提单(由船公司签发)
6. 提货单(由船公司签发)
7. 进口报关单
三、货代公司报关。
1.在开始报关后,由于汽车需要检验,所以在报关的时候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汽车进口后在未通关提取前一般放在港口的危险品仓库中),检验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货代一般根据提单来确定需要检验的资料):进口汽车“3C”认证(最好能由国外提供),进口汽车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复印件),以非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器压缩机的证明以及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等。
2.检验通过后出具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3.打印税单,交纳税费(进口汽车所需要交纳的税种有关税(25%)、增值税(17%) )
4.取得缴税证明后海关放行
四、运到目的地
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登检、(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连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发票,进口合同,报关单,随车物品登记单,《进口货物证明》)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凭以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1.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
2.对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视通关所在地为口岸,由通关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
3.对大批量进口汽车,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主管单位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在出口国的检验。
4.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时必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购车发票。
5.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1.用换来的提货单(1、3)联并附上报关单据前去报关。
报关单据:提货单(1、3)联海关放行后,在白联上加盖故行章,发还给进口方作为提货的凭证。正本箱单、正本发票、合同、进口口报关单一式两份、正本报关委托协议书、海关监管条条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注意事项:
(1)接到客户全真单据后,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然后查阅海关税则。确队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如需做各种检验,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报验所需单据:报验申请单、正本箱单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两份。
(2)换单时应催促般舶代理部门及时给海关传舱单,如有问题应与海关舱单室取得联系,确认舱单是否转到海关。
(3)当海关要求开箱查验货物,应提前与场站取得联系,调配机力将所查箱子调至海关指定的场站。(事先应现场站确认好调箱费、掏箱费。)
2.若是法检商品应办理验货手续。
如需商检,则要在报关前,拿进口商检申请单(带公章)和两份报单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报关单上盖商检登记在案章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在最终目的地办理。
如需动植检,也要在报关前拿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去代报验机构申请报验,在报关单上盖放行章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可在通关后堆场进行。
3.海关通关放行后应去三检大厅办理三检,向大厅内的代理报验机构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由他们代理报验。报验后,可在大厅内统一窗口交费,并在白色提货单上盖三检放行章。
4.三检手续办理后,去港池大厅交港杂费。
港杂费用结清后,港方将提货联退给提货人供提货用。
5.所有提货手续办妥后,可通知事先联系好的堆场提货。
注意事项。
(1)首先应与港池调度室取得联系安排计划。
(2)根据提箱的多少与堆场联系足够的车辆尽可能按港方要求时间内提清。以免产生转栈堆存费用。
(3)提箱过程中应与堆场有关人员共同检查箱体是否有重大残破,如有,要求港方在设备交接单上签残。
6.重箱由堆场提到场地后,应在免费期内及时掏箱以免产生滞箱。
7.货物提清后,从场站取回设备交接单证明箱体无残损,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取回押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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