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
3、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免征建设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4、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
5、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在高新区内设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6、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7、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基本建设贷款和投资规模,并可发行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
8、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
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