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应该怎么领取?
标题: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领的问题
邮件字号:
渝劳社信箱[2008]971
发布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呈批件内容:
我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找到了工作,单位也给我缴了失业保险,但是只缴了2个月后,因公司裁员,我又失业了.请问,我还可以领取我上次应领而未领完的10个月失业金吗?如果可以,具体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我户口在南岸,上次领失业金在南岸,但我现在再次失业的单位在经开区缴失业保险),以及时间的规定。请各位老师在百忙之中解答一下,谢谢!
办理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结果:
您好!
关于您提出的有关失业保险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建议你及时到南岸区就业局办理相关事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