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检察院是国家设置在铁路运输系统的检察机构,是中国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铁路运输检察院由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组成,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领导。铁路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在铁路管辖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国家检察权。具体职责为:
1、对以下案件行使侦查权铁路运输系统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等职务犯罪案件;与铁路人员共同犯罪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他危害铁路资产安全、经营管理等秩序的职务犯罪案件;实行股份制的铁路控股、参股的企事业单位铁路委派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等。承办铁路运输系统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权犯罪。
2、对铁路公安机关和铁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批准或决定是否逮捕,对铁路公安机关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铁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铁路公安机关和铁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铁路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
4、对当事人不服铁路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依法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抗诉。
5、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
6、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自首;受理不服铁路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铁路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铁路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