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的概述

2025-02-26 20: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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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令第52号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2年5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
八、《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一)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
相关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改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