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成立。被告第一次函电“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无价格条款,即缺少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以不构成要约。而原告向被告的函电则构成要约,而被告并未予以答复,故合同未成立。既然合同不成立,原告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第一次函电不是要约,新华给被告的函电是要约,被告对新华的第二次函电是承诺,合同成立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缔约过程中,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现已知原告因合同不成立而受有损失,所以认定是否有缔约过失责任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在合同不成立的问题上是否有过错。根据被告给原告的第一次函电内容可知,被告表明一旦原告有货被告就会买,所以原告信任了被告的表述并作以相应的准备,即把水泥运送至被告处,而因合同不成立而所受运费的损失。故是被告的错误表述使原告相信合同必可以成立,所以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