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伍前为县交通局下属厂已签合同制工人,九二年冬季入伍(九三年的兵)、九五年退伍士兵,复员后有地方民政局安置办(当兵期间户口有农村户籍变为城镇户籍)安排,又回到工厂上班;工作到一九九九年下岗,厂子一直也没给交社保保险的,那么只有是无可奈何了!其原因就在于你自己没有好好学习劳动法规,早就错过了劳动纠纷法律保护时效的原因所致的。如果你再向社保局、人民法院提起劳动纠纷仲裁、诉讼的,就是立案的也会因为“法律保护时效已过”的原因而败诉。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第八十二条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二、就是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只有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此法规并不适应与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