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借款如何规避法律规定?

2025-02-24 05:10:22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以目前现行法律来讲,公司之间只要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项来源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那么企业间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所以也就没有如何规避法律规定这种说法。

企业间的拆借很普遍,尤其是一些关联企业,资金周转很是正常。

既然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受《合同法》中管理,那么合同法中无效的合同情形同样适用于企业借贷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关于民间借贷也有以下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在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法院审理的思路还是“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原因是“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来随着市场的开放,合同法的出台,才逐步将企业借贷合同不再一锤判断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