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第(四)项叫“兜底条款”,又称“弹性条款”,指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配合,且不在前三所列范围之内的行为,人民法院视情节轻重,可以决定是否对该单位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