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郡县治安官,有时也译作“警长”。英语为SHERIFF有执法权,但这个岗位并非国家和联邦政府的雇员,甚至不是州政府的公务员,而仅仅是县一级的雇员,在所受雇用的县内行使警察职务。
1、隶属关系
SHERIFF的上级是县警察局或者对其实行雇用的镇居民;POLICE的上级:中央联邦政府,州政府,城市政府。
2、收入来源
SHERIFF来自州、县财政划拨的治安经费,有的源于居民的安保合同;POLICE则是联邦、州或市政府的治安预算。
3、人员来路
SHERIFF多来自本地居民,一般是退伍战士居多,含国民警卫队士兵,无需警校毕业,一般未受系统的警务培训;POLICE多来自外地,警校毕业,受过系统的警务培训,属于职业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