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没有权利,其做法是违法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依法辞职,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一、《劳动法》
第24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劳动合同法》
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