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的外甥已死,这是不争的事实,吴某民事上的责任就不说了,现在说说刑事方面的责任。我认为,主要从吴某主观方面来分析:
吴某的姐姐(即死者赵某的母亲)已经告诉过吴某赵某不会游泳,并且还叮嘱吴某要照看好赵某。吴某却还让赵某下水游泳(虽然是赵某闹着要下水),自己则在岸上看人下棋,结果赵某溺水死亡。这说明吴某主观上是明知其外甥赵某不会游泳,他让其外甥下水游泳,如果主观上是希望或放任其外甥死亡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他就涉嫌故意杀人罪。纵观本案,吴某平时很疼爱其外甥赵某,应没有杀人动机,故意杀人的可能性不大。
但是,吴某明知道其外甥赵某不会游泳,应当预见到让其外甥下水游泳会发生溺水的危险,自己却还在岸上看人下棋,主观上应是疏忽大意或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此,纵观本案,吴某应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首先,看吴某的主观方面。“被告人吴某很疼爱其外甥赵某”且当天在开始时也尽到义务,只是“吴某拗不过他,就给赵某套个救生圈让其自己下水”,才发生死亡的事实。可以说,吴某没有犯罪的故意。
2.看客观,“过一会儿,赵某闹着又要下水,吴某拗不过他,就给赵某套个救生圈让其自己下水,自己则在岸上看人下棋,没有照看赵某。赵某下水后不久,因救生圈沉入水中,溺水死亡”。造成赵某死亡的客观原因是救生圈沉入水中,“赵某死亡”不是“吴某没有照看赵某”的必然结果,所以,吴某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犯罪的事实。
3.赵某的死亡属于以外,吴某承担照看不周监护不到位的赔偿责任。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各阶级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扩展资料: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上的刑法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也包括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中有16个条文作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此外还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法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明明属于民事案件,非牵涉到刑法,楼上的很不厚道。
我的看法:
1 没有牵涉财物问题以及杀人动机,所以不适合刑法
2 吴某不属于任何盈利团体和民间组织,所以没有义务负责赵某的生命安全
3 受害人赵某和吴某为亲戚关系,可以适当做些经济损失,由民事法庭来调解
痛快点说,就是赵某的死亡在法律角度上,不管吴某的事。在人情角度上,很不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