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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 01:18:30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首先理清楚你所介绍的法律关系,主要就是两点:

  1.07年10月末上班,2008年开始就变成个人带营业。你干了一年半,一直都没有保险

  2.专卖店的服务员都没签合同就来上班的。

  【针对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即单位不帮你交社会保险,你可以以此要求其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你工作1年半,就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针对没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招聘劳动者,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可以要求支付每月2倍的工资。

回答2:

你可以要.但是比较麻烦.如果你协商不成,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过仲裁,一审,二审,至少一年半载了.
法律规定员工都要买社保的.现在工厂每个月交130左右,员工交80左右.退保险只退养老保险.算下来没多少.
个人见意:最好是和老板协商.拿点

回答3:

你可以要你的保险的。的确有这样的规定。

回答4:

当然得要,不要白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