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的性质是:行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享受国家拨款。跟足协、工会等组织的法律表述一致。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属于业主自发组织。
两者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居委会协助政府进行人员管理。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实施民事经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又称“物业管理委员会” 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次将“业主委员会”在行政法规这样高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从而在立法层面上正式创立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表述是: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这是居委会主任亲自跟我这么说的,理论上不算什么行政部门或是派出机构,虽然它带有政府的色彩,但在理论上讲,它就是个居民自治的组织,业委会,是小群内,业主自发成立的组织
街道管辖的范围比社区大,社区居委会是最低层的一级政府管理部门。物业是受雇佣的用来管理社区的企业。业主委员会是雇主代表,用来监督管理物业的。
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政府委托居委会承办事项应提供必要经费和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居委会成员……民政部近日公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增加了近十条条款,其中对居委会的选举机构、居委会的选举程序、居委会的罢免程序和居委会的职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目前,民政部正在向社会征求对该修订稿的意见,并将于今年年底召开听证会。
现行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二十三条条款。
民政部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表示,目前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首先,社会人口流动大幅增加,按原来规定居委会管理是以户籍为基础,无疑会把许多外来人员拒之门外,修订后改为以居住地为基础,那么外来人员的选举权、生育权等权益就通过基层纳入城市管理范围。其次,随着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基层群众不适应原来的行政管理模式,而应该通过自治组织办理社会公共事务,将政府的工作重心下移,以此减少政府的压力。
“虽然按目前法律规定居委会也是自治,但操作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施。”夏学銮认为,修订稿吸收了社区建设的成果,将其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固定化、法律化。“居委会不再是政府的神经末梢,它履行职责不再是行政行为。”
他还表示,修订稿提出“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是一大进步,居委会应该成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缓冲地带,当后两者都失灵时,作为第三种力量可以发挥作用保障社会稳定。
亮点1·居民自治
政府不得干预居民自治
修订稿第四条关于居委会与城市基层政府关系的规定里,增加“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内容。
第五条关于居委会职责的规定里,增加“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
专家解读
邓国胜(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以前居委会的性质很模糊,运作过程中变成为政府街道办事处下的行政性办事机构。第四条新规定立法的方向明确,强调居委会的自治性,体现了政社分开的原则。第五条新规定突出了居委会的工作重点,更强调其公共服务的任务。
现状调查
有些事情居委会无权解决
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中社区居委会一位干部说,涉及到居民切身利益的事情主要通过居民会议来解决。
这位干部说,最近社区召开的居民会议讨论社区公园定期开放的问题。为了社区的安全,社区公园两扇门只是在上午和下午各开放3小时。但想去公园散步的居民感觉放时间太短。
召开居民会议后,当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后来,部分居民代表讨论决定从早上6点到晚上10点开放。
但是,由于居委会没有行政权力,所以涉及到某些问题,开居民会议也解决不了。比如一户居民在家里临街房间墙上自己打了一个门,有居民反映不安全,但居委会没有权力解决,只能跟城管和房管所分别沟通。
亮点2·成员任免
居委会候选人由居民提名
修订稿增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会议或者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居民委员会,由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专家解读
夏学銮(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以前居委会干部是政府任命的,新增规定突显居委会民主选举的自治原则。居委会成员完全由居民自己说了算,更充分实践基层民主。
毛寿龙(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这些规定技术问题还应细化。如选举须过半数方为有效,如果候选人票数比较分散达不到半数,那就重新投票,还是在最高票数的两者之中选举,应该再明确规定。
现状调查
居民推荐的候选人没有当选
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中社区居委会的干部说,该社区现任委员会是去年6月14日选举出来的,当时候选人主要分为三种,一种是上一届的干部,一种是街道办事处推荐的,一种是居民自己推选的。
这位干部说,由于居民自己推荐的候选人得的票数少,没有当选。
投票的时候,候选人的票上已经写出了推荐的职务,有些居民就提出来,应该先选出委员,之后再定职务。
亮点3·居委会职权
居委会可监督物业机构
修订稿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物业管理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机构要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方案要由居民委员会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专家解读
夏学銮:业委会和物业管理机构是商业组织,而居委会服务性组织,后者没有权力对前两者进行监督和指导。这两条规定使社区组织复杂化了,而且带有行政权力色彩,修订显得不彻底,使居委会原来的行政机构性质有所遗留。
毛寿龙: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机构不应该列入居委会的管理范围。物业管理机构是业委会聘请的私益服务机构,这条文无疑是在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之间的民事关系中加入公共权力机构,这样不合适。
现状调查
居委会与业委会有分歧
海淀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组长高先生称,在该小区,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关系并不友好。
高先生介绍,1999年,业主入住该小区,2001年小区居委会成立。当时,街道办事处指派人员到该小区居委会任职,“但他本人不是小区居民。”
高先生举例称,按照北京市规定,业委会成员不得在小区内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但物业公司从事的就是经营活动,因此,物业公司的人不应当业委会的委员。“但居委会却是支持的,这就是我们的分歧。”
此外,高先生称,有居委会参加的业委会筹备组会议上经过讨论定下的事情,会后,居委会有人就偷偷地讲给开发商听。
亮点4·经费来源
政府委托办事须给钱
修订稿第二十六条新增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公益性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第二十九条新增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要委托居民委员会承办的事项,应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专家解读
邓国胜:居委会作为政府工作的基层落实者,承担了政府交办的各项事务,却没有经费保障。新增的规定将改变这个局面,实行政府购买基层服务。
目前居委会经费来源比较单一,除了政府拨款外,自身经营能力与筹款能力比较弱,这些都与公众参与社区建设意识簿弱有关。这方面,国外的经验是成立社区发展基金会、互助基金会,由社区居民、企业捐款解决社区财政问题,目前广州有些社区也开始了这些尝试,应该借鉴这些经验。
现状调查
社区医务室无钱聘医生
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中社区居委会干部介绍,目前居委会由街道办事处下拨的经费主要是干部工资与办公经费两部分。这笔钱并不宽裕。在这之外,自筹资金主要是老年协会的会费,用来给老人过生日、举办活动等。
这位干部介绍,星光计划医务室办公地点的费用由街道办事处承担了,但医生的聘请、基本药物的购买、医疗设备的添置,居委会则缺乏经济能力去完善,现在医务室里没有医生。社区老年大学、健身器材等公益性设施都面临着经费紧缺的问题
参考资料: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3/3018338.html
都是群众组成的,就是性质不同.
居委会是行政部门,业委会是群众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