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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投身经济主战场的积极性,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如下优惠政策。
1、全市在编在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域内投资5万元以上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农业产业开发等项目,经本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离岗创业。
2、离岗创业人员,享受敦化市《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暨民营经济腾飞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全民创业暨促进民营经济腾飞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中的优惠政策。
3、凡参与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本人身份不变,免去现任职务,保留原职级,发放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或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按政策正常晋升工资。在遵章守纪、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可不参加原单位年度考核和培训,直接视为称职。
4、离岗创业期限为3年,离岗日期从组织批准之日起计算。离岗期满后,根据本人自愿,可以申请回原单位工作,保留原级别待遇;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取消工资和福利待遇,实行编制备案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或人事部门与本人签订协议,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原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待遇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期满15日以内,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既未申请回原单位工作,又未申请编制备案的,予以辞退,解除人事、工资关系。
5、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申请,经所在科(局)级单位审查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科(局)党政一把手的离岗创业申请,由市委常委会审批;其他科(局)级领导干部(含虚职)的离岗创业申请由市委组织部审批;一般干部的离岗创业申请由市人事局审批。离岗创业申请经市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由本人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予以公证。
6、离岗创业期满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进行业绩考核。离岗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的干部职工,年缴纳税金在3万元以上的全市通报表彰;创业业绩突出的,可优先选拔任用。
7、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组织批准,可辞去公职自主创业。自愿辞职创业的,发放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本人5年的基本工资加上按工龄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基本工资(工龄不满5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基本工资)。辞职后参加或接续各种社会保险按现行政策执行。
8、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自主创业。办理退休手续时,将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晋升的级别工资一次性晋升到位,不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退休费比例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其中近三年来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且年度考核均在称职等次以上的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在法定退休级别工资(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调一档级别工资(薪级工资)。
9、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从事与职权职务无关的第二职业(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除外),允许以资金、实物、技术入股,合伙投资创办企业。
10、离岗创业人员不得以机关和单位名义参与投资或经营,在离岗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务纠纷以及其他法律关系,一律由本人负责处理。所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参与离岗创业人员的经济往来、担保、参股等,并不对其个人经济行为负责。
11、上述政策适用于财政全额拨款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干部,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12、到市域内企业从事管理、营销或专业技术工作的,需由企业和本人共同提出申请,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13、涉及到机构改革等相关政策时,遵照相关政策执行。
14、本政策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15、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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