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商标法》5月1日正式实施后,生产、经营者如果还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中,将按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处理,将处10万元罚款。 新规规定:‚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也就是说,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
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