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公诉案件,不存在私了的可能。
一、公诉案件,由公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根本不是由被害人来决定的,而是由国家(公安、检察机关)来决定的,因此,不存在什么被害人要求撤诉的说法。
二、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法律规定,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但不影响对案件的定性,仍然应当按法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案件本身就是轻微的,可以判处有罪,但免于刑罚处罚;也可以在检察环节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这跟私了无关,而是因为案件本身就是轻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