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故事太长,我们先砍一截去,因为甲把花瓶赠送给了丙,赠送是财产转移合同中的单方,民事行为,因此,丙取得花瓶是合法行为,他怎么处置已经没有询问的必要,所以,问题出在甲和乙之间,在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中,由于一方(乙)的严重过失,致使合同不能顺利进行(道德上讲是甲占了便宜,合同没什么不可,然而法律人是从客观事实考虑的),对于合同的不成立状态有:无效(至始至终),既行为人不合法,意思表达不真实,合同程序,内容不合法,显然这不是;第二是效力待定,这里强调的是行为人的问题(一般是无权处理人、无权代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题目不是考察这一点,甲乙丙丁四人都没有刻意强调年龄和能力;第三可变更可撤销,既趁人之危、重大过错、显失公平、欺骗胁迫等,显然乙的行为是这一点,因此,乙有权撤销合同,将货款退还,要求退还B花瓶,甲也有义务,单之间给甲造成的损失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当然,除了运输保管费用,甲基本得不到赔偿)
第二,由于甲是赠与丙,所以甲无权要求丙偿还花瓶B所以差价的钱由甲承担
ps:此处让我有一点疑惑的是甲和乙之间的债,到底是“合同”还是“不当得利”,因为甲于乙之间的民事关系更多地是以合同方式表现出来的,所以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