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时扣押的财物,如果与案件无关,应当找办理扣押手续的单位领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逮捕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扣押一般也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的。但是具体扣押财物在什么单位,那就需要看案件在哪个机关处理的阶段,一般扣押财物是随着案件进行流转的。
向侦查单位领取,但要在案件查清之后,已案件无关才可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