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待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一个五级残疾军人回答提问者:在家里供养的四级以上因病残疾军人故世后、其遗属没有任何待遇的!
只有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爱人(并非其他家属)并没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的,就有县市区级民政局批准的、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金至终的待遇。依据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