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环境容量限制采用总量控制法,即把各个污染源排入某一环境的污染物总量限制在一定的数值之内。
环境容量是在环境管理中实行污染物浓度控制时提出的概念。污染物浓度控制的法令规定了各个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容许浓度标准,但没有规定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数量,也没有考虑环境净化和容纳的能力,这样在污染源集中的城市和工矿区,尽管各个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包括稀释排放而达到的)浓度控制标准,但由于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过大,仍然会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环境容量是环境自净能力的指标,指得是自然环境可以通过大气、水流的扩散、氧化以及微生物的分解作用,将污染物化为无害物的能力。环境有多大的容量,即是可以容纳多少污染物而又可以不为环境造成永久性损害。环境容量的确定为环境评价提供必要的依据。
环境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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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容量,是指某一环境区域内对人类活动造成影响的最大容纳量。大气、水、土地、动植物等都有承受污染物的最高限值,就环境污染而言,污染物存在的数量超过最大容纳量,这一环境的生态平衡和正常功能就会遭到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