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已退役残疾军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残疾军人的优抚对象无房、危房改造、住房有困难的可以补助;此项补助是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双拥基金和当地财政、经济水平所决定的;但是部分省市是没有的。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经济发达的江苏省就是没有查处此类补助的,依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就无从谈起的;而西部的兵源大省四川省就有《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07年2月1日施行)规定:户籍在农村享受抚恤补助的对象住房困难的,按规定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