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三类。根据《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 条、第19 条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