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人于2010年5月与朋友合伙投资了一家ktt会所,共投资现金1600000元,我占八分之一股,(200000元)由于经营不善,ktv运营差,目前欠帐1000000元,其中有130000元是我本人在2010年6月打下欠条(责主是原ktv老板)转让金,打欠条时说:将ktv每天的营业额的500存入本人名下(有协议),目前共存入10000元.由于本人没有精力,不想再投资下去,本人于2011年12月申请退股,按股计算出应赔款如数兑现,也签订退股协议,并说明所欠帐务由ktv持股人偿还,现责主起诉本人,请问专家们如何应对?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