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送达都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如果当事人8月28日收到(不是作出)复议决定,则从29(号)开始计算,那就是29、30、31、1、2、3、4、5、6、7、8、9、10、11、12(号)共15日。
注:节假日的扣除以“五日”、“七日”为限,不能作扩大解释。若法定的期限超过七天,除非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则可以延伸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如果对复议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假如说是8月28日做出复议决定,那么诉讼的最迟时间是12号24时前。
从次日起算。
12号,当天的不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