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内的救济措施

2025-03-12 19: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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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刑事诉讼法为被告人提供了哪些救济途径
      1、申诉。
      申诉的范围包括:
      (1)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不释放、解除或者变更;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
      (3)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
      2、上诉权。被告人对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3、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2)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二、刑事诉讼嫌疑人的权利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救济性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权、控告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申诉权、上诉权。
      4、防御性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辩护权、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询问,有权拒绝回答的权利、参加庭审的权利、最后陈述权、反诉权。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为被告人提供的救济途径包括上诉和申诉,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