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伤原因而突发脑出血:工地没有责任。
2、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伤原因而突发脑出血:
(1)导致死亡或是住院48小时后死亡的,应视为工伤、由工地或工伤保险机构给予赔偿。
(2)如果没有死亡或是住院48小时后死亡的情形的:不能视为工伤、不能要求单位赔偿。
(3)仅凭你目前所述情况,无法判断工地是否应赔偿。
3、工地是否应赔偿:
(1)与是否签定劳动合同没有关系,没签劳动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形成了劳动关系的,一样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且还可以索要自工作满一个月起的每月双倍工资。
(2)与工地是否应赔偿有关系的是:他的情形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相关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呵呵 这样的事很多,首先要确定劳动合同不是你亲戚自己主动要求不订的,而是用人单位不订合同。
这叫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原则上来说,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合法的劳动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劳动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某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逃避义务,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从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体现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一些专门规定:
第一,因用人单位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因事实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劳部发(1995)30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可见,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同样受《劳动法》的保护。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其实以上是一些法律上的规定,但事实上这种劳务纠纷里,劳动者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你应该找位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要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
脑溢血一般是由高血压等疾病引起的,不管是不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如果经治疗恢复了都不算工伤。
工伤;是没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