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略的看你所给出的案例,我们可以考虑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为李某自认为没有装子弹,所以他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因而只能考虑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而李某身为大学生,有正常的判断识别能力,所以对枪内有子弹并可能伤人的情况应该有能力、有义务预见,他本可以预见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所以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但是因为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没有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