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两句:
既所谓赌资则无所谓应得,我们关注的仅仅是该赌资作为货币形式而客观存在的原始归属,若该赌资确系陈某、朱某二人所输,无论王某的取得手段,就暴力索回赌资的行为本身而言一般并不认为是犯罪(特别是不要误定为抢劫罪),但需要注意的是,就其实施行为的手段而言,可以考虑是否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王某的自杀行为如何认定?我们要看陈、朱二人的威胁是否导致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若是,我们甚至不排除故意杀人的可能,若不是,即自杀系王某的自由意志支配所为,则只能认定其死亡与陈、朱二人的威胁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并非必然的因果关系),对于死亡结果本身并不是行为人所期待或放任发生的,甚至超出了他们可以预见的范围,故仍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该行为,所采取的暴力手段具有当场性,以剥夺被害人的生命相威胁;取财也具有当场性,本应以抢劫罪论处,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以抢劫论。考虑到事实情节构成,即“ 正当在场的张某同陈某、朱某商量调解时”,可以推断二人并非以直接剥夺被害人生命为威胁的内容,而只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其暴力实现的当场性并不具备完全的现实可能性,故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为妥!
抢劫赌资的,以抢劫罪定罪,但是如果仅以自己所输的钱款为抢劫对象的,一般并不定抢劫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对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所有钱款均非法获利所得,不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的罪名是肯定成立的,王某并非被逼迫跳楼的,系自行逃脱不当导致自己死亡,主要看已经死亡的王某是否有被捆绑的痕迹,如果有,则非法拘禁,如果可以举证,可以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起诉。
如果王某在逃脱时死亡,与其他两人无关,只是过失伤害致使他人死亡,只需赔偿家人经济补偿即可。
我主要想知道你为哪一方辩护。
我认为,构成抢劫罪,建议你看一下张明楷老师的论文,关于占有的。
而轻落在梅枝梢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