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一年一签,要看所属部门如何规定。公益性岗位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如“40”、“50”人员)的就业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所以并不完全适用于《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