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是人身损害伤残的一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活动的一部分,适用相同的鉴定标准。当前,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自2017年1月1日起,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