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应该说是一个专门以国有资产的保护、监管为对象的法律,他跟《物权法》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如果具有更多的司法内容的话,那么国有资产法可能会具有较多的公法性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必须结合起来。我们经常听到很多人、很多学者把法律截然的分为公法和私法,所以当时《物权法》第57条规定内容,当时许多人就要求把这个取消,理由是这个是公法的内容,不是私法的内容,实际上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公法与司法只是一个大致的分论,只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现在公法中间有私法的内容,私法中间有公法的内容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不能说公法只是公法,私法只是私法。所以我们在指定国有资产法的时候,并不意味着不能有私法的内容。通过国有资产法的制定,把《物权法》没有规定全的东西、完善的东西,在国有资产法里面规定清楚。那么这个相辅相成的关系,和《物权法》一样有同等的级别。一旦立法级别过低,就会导致人家用《物权法》的规定来否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