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重收费计费标准如下:轻载(空载)的重型货车(现行收费标准4、5类型货车,即3轴以上货车)按现行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降低一个车型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最低降至现行收费标准3类车型);其他正常装载(不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超限(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货车按现行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当车货总重超限30%以上时,按以下办法计收通行费:正常装载部分(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以内)及超限30%以内(含30%)按现行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凡超限30%以上的部分,每超限1%,应缴通行费在现行收费标准下增加4%。
按此标准,以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为25吨的三轴货车为例,当车货总重为13吨时,原收费标准为4型车,应缴505元。实行计重收费以后,该车属于轻载(空载)的重型货车,按降低一个标准即原3型车的标准,缴费340元。当车货总重为29吨时,该车已超重但超限在30%以内,仍按4型车标准缴费505元。当车货总重为40吨时,该车已超限30%,应缴费11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