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新会计准则的解释,收到的政府补贴收入,应计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这个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三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财政拨款、财政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二、收到政府补助时现金流量表的填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第514页,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年版)第526页,明确规定:
“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罚款收入、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收到的现金、投资性房地产收到的租金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除税费返还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等。”
在实务中,一般将其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作为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量。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作为与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流量。具体如下:
1、财政拨款。
(1)与收益相关的财政拨款。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上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是用于补偿企业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应计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
(2)与资产相关的财政拨款。
①政府文件明确要求计入资本公积或明确作为国家投入的某些政策性拨款。
处理建议:
该类政府补助,在有关文件上明确作为“国家投入”或明确要求计入“资本公积”,如港口企业的港建费分成资金返还、一些煤炭企业的环保类专项资金等,该政府补助实际中也经常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应属于国家的资本性投入,计入筹资活动的现金流更合适。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应计入“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三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1、收到的财政拨款
(1)与收益相关的财政拨款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罚款收入、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收到的现金、投资性房地产收到的租金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除税费返还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等。”
处理建议:上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是用于补偿企业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应计入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
(2)与资产相关的财政拨款
①政府文件明确要求计入资本公积或明确作为国家投入的某些政策性拨款。
处理建议:该类政府补助,在有关文件上明确作为“国家投入”或明确要求计入“资本公积”,如港口企业的港建费分成资金返还、一些煤炭企业的环保类专项资金等,该政府补助实际中也经常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应属于国家的资本性投入,计入筹资活动的现金流更合适。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应计入“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
②政府文件未明确要求计入资本公积或作为国家投入的某些补助资金。处理建议:这种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上计入递延收益,并随资产折旧或摊销分期转入利润表,在文件上通常限定资金使用用途,这种补助通常是用来购买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但收到补助款本身不涉及长期资产的购建和处置,且导致企业的负债和权益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所以收到补助款这个环节不符合投资活动的定义,比较符合筹资活动定义。建议将收到的该类货币化形式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归类在“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
2、收到的财政贴息。
个别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依靠专业判断,可以列入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或列入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在审计实务中,需要判断财政贴息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与资产相关的财政贴息一般是指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专门借款的贴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购置日期或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其借款利息可以资本化。因此,企业收到的财政贴息需要作为递延收益核算,其收到的现金视情况可以参照上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列入“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果企业所收到的财政贴息是补助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为主,不会购置较多的固定资产,在此前提下,政府补助需要与项目期的费用配比,其所发生的现金流可以列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3、收到的税收返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收到的税费返还,本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的解释,归入经营活动“收到的税费返还” 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将“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解释之一为除税费返还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等。实际上主要说的是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该处讲解说的有些不明确。
按照最新会计准则的解释,收到的政府补巾收入应计入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三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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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新会计准则的解释,收到的政府补贴收入,应计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这个项目,不应计入税费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