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的行动,每科尔曼J的跟随社会的劳合社的V权威克莱芒在确定索赔人的行动的性质。它认为,作为一个人谁遭受的任何一个85或86条(现第81条和82条)违反后果损失一私人诉讼权利,类似于一个法定职责(最近颁布的违反索赔1998年竞争法,并没有影响这一立场)。在这种情况下,合乎逻辑的结果是,法院可以通过类比条的规定,1980年时效法二的规定适用于任何此类行动。供管1条诉讼时效期间二是6从权责发生之日起两年。阿的行动违反法定义务的原因造成违约时,累计可操作的损害索赔。可操作的损害是破坏,更不是纯粹的名义是,尽管应该注意到,法院没有明确使用这个词。这些原则适用于对第81和82的行动然而,没有,没有问题。现在这些问题将予以考虑。
权责发生制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