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参照上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
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制定,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和40%。
2018年度城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为830元/人/月,双阳区、九台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为520元/人/月;
城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为550元/人/月,双阳区、九台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为410元/人/月。
全市城区救助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
具有生活自理能力为178元/人/月;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为445元/人/月;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为712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