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领机动车号牌业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为处罚标准依据以下内容: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信息来源于:
《机动车登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