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没有到场签字领取的结婚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撤销。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本人没有到场,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结婚证,是婚姻登记存在瑕疵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1]18号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正常程序,本人未到场并签名,是不能发放结婚证的。
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因此,必须当事人去才有效.否则法律认定无效
无效,结婚必须有本人认可